▲(圖/翻攝自住展房屋網)
文/陳曼羚
甲君於2018年1月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,之後於2021年7月經公司調派至B地,因此在2021年8月出售A地的房地,甲君是否可適用房地合一稅20%稅率申報?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自2021年7月1日起,個人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,個人或配偶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條件,才可適用較低稅率按20%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台北國稅局說明,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,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2021年7月1日修正,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,適用稅率45%;超過2年未逾5年者,適用稅率35%;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%以下的稅率。
辦妥戶籍登記且自住,才可適用20%稅率
如果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,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,財政部於2021年6月11日公告明定,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,辦妥戶籍登記並自住,沒有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後因調職、非自願離職(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),或終止勞動契約(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),須離開原工作地,而於2021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,得按較低稅率20%,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台北國稅局說明,甲君於2018年1月購入A地的房地,後因公司調派到B地,於2021年8月1 日出售該房地,甲君認為其因調職而出售房地,應以適用稅率20%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但是經查,甲君及其配偶均未設籍在該房地,也無實際居住,而是將該房地出租給他人,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%稅率課稅的規定,而必須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、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%,核定補徵應納稅額。
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,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,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,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態樣及條件,正確適用稅率繳稅,以維租稅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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